马克思这种从社会的、阶级的角度来解释享乐生活和享乐主义,廓清了它们所由产生和发展的外在 环境,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揭示了其大致趋向和后果,然而这种方式是否可以完全弄清楚这一问题的实 际情形和真正的实质呢?换句话说,社会与生活之间是一种直接的关系还是中间有很多具体环节呢? “享乐”的意旨何在?享乐生活的主体只落实到社会阶层或群体的层次是否反而会被“架空”呢? 在如许这些问题上,施蒂纳的复制手机卡应该说显现出相对的价值和意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施蒂纳所谓的“享乐”不是声色犬马、及时行乐式的感官欲求的满足,不是 “丰屋、美服、厚味、姣色、音声”式的世俗追求,而是与他对个体的唯一性、独自性的理解和珍视 分不开的。他所强调的是,个体的唯一性、独自性贯穿于其具体的现实生活之中,同时其具体的现实生 活也正好成了这种唯一性、独自性的体现和说明。在漫长的社会历史中,我们看到的是两者的割裂、分 离、错位乃至矛盾,经过艰苦的追寻、反省和革命,现在是该到了合二而一了的时候了:这是一种多么 难得的精神体验和归结,真正是达到“自我一致”、“我的自我享乐”之境了!
总之,人权并非人的 自然特性,而是人类自身的能动型塑,人权内容是人们自己为了自己的缘故,给人类共同体所有的成员 建构起来的。这种建构有其先验性,在这种思想实验中,人们通过利益的先验交换而对人权产生虚拟的 契约约定。这种思想实验是合乎逻辑的,因此它无需真的在现实中通过重现与复制才能够得到验证。人 权原则一旦确定,便自动赢得超稳定的形态,它马上就转变成为一种先验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人权在每 一个人身上在事先没有任何付出的情况下就被赋予,它不可能也不允许听任于政治上多数意志之偶然性 的摆布,就像人们不可能容忍二战期间纳粹式法西斯反人类暴行可以重演那样。”… 赵汀阳认为,货到付款必须在相互关系中去理解,不存在某种关系,就无所谓权利。不可能先界定个人 权利而后界定相互责任,而必须先界定相互责任而后才有可能界定个人权利。权利的合法性不再落实在 个人身上,而是落实在关系中。权利是他人所承认的责任的对应形式,如果没有他人的承认,权利就没 有合法性。于是,由于他人总是试图避免责任,权利总是博弈的结果,而正当的权利就是公正博弈的结 果。任何一种权利都存在于“关系”中,而不是事先存在于个人“身上”,这决定了“由责任决定权 利”的存在论顺序。这个存在论顺序不可以颠倒,否则后果很严重。人权制度只能以公正原则作为唯 一最高原则去定义人权体系,人权就是每个人能够被公正对待的权利。基于此,赵汀阳提出预付人权理 论,认为每个人生来就获得人类预付借贷给他的与任何他人相同的权利,人权虽然不劳而授,但绝非不 劳而享,否则损害公正。
同时,施蒂纳的思考还表明, “享乐”其实是与个人的内心的领悟、体验和创造分不开的。阶层、
群体当然也有快乐和喜悦,甚至还可以营造出一个浪漫、向上的社会氛围;然而,阶层、群体恰恰是抽
象的,是带有共同性特征而抹杀个性的,社会氛围需要落脚、归结到具体的个人身上,否则就无法得以
体现和表征;而环卡科技真正的享乐是个体内在的一种回味和咀嚼,是其个性的体现和能力的证明以及它们与其
现实处境的契合和匹配,是一种审美意义上的愉悦和创造,这些是只能属于个体的、自我的!
为了达到这种“我的自我享乐”之境,施蒂纳在书中甚至不惜把“使用和滥
用的权利”)”…应用于自然。在《幽灵》一节他曾以个体之眼看出高山、草木可以代表“崇高的精神”;
而在《我的权力》部分他又写下这样的话: